常常有員工拿著醫院開著的病假單向企業申請假期,如果是正常的生病請假,這倒也無可非議。可有一些員工僅僅是因為不想工作或是其他的私人原因隨便到醫院讓熟人開病假單。殊不知,處理不好,還會引來官司纏身。記者日前采訪了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賈毅冰律師,向廣大讀者解讀亂開病假單背后的職場隱患。
案例
員工休“病假”招來辭退風波
李某于2005年1月1日入職上海A公司任銷售代表,約定工作地點在天津市,雙方最后一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由于李某任職期間長期存在與上級領導溝通不暢且銷售業績平平,公司于2010年6月與李某協商變更工作地點到上海。李某表示不愿去上海工作,提出可接受在天津周邊工作,但A公司不同意。此后,A公司多番催促,通知李某赴上海進一步協商有關工作及安排,李某拒絕前往并稱由于A公司提出變更工作地點導致心理壓力過大,頸椎病復發。于是向A公司郵寄加蓋有“病假專用章”的“診斷證明書”,在并未經審批的情況下,于2010年7月底連續休病假6周。期間A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李某發出“限期到上海通知書”催促李某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未果,8月25日,某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為由辭退李某。李某以辭退通知無法律效力為由,提起勞動仲裁。
糾紛的三大關注點
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原則上不享有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該遵守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定,全面、實際地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得違反并不得隨意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