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伙的會計處理。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合伙人退伙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外,還需要退伙時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規定: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因此,退伙結算時,其會計記錄將視退伙人所收到的金額是否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后余額相等而定。若付給退伙人的金額與其資本賬戶的最后余額相等,則惟一的分錄是借記其資本賬戶,并貸記相應的資產賬戶。當清償金額與資本賬戶最后余額不相等時,若清償金額大于資本賬戶最后余額,應將超額支付部分視為給退伙人的紅利,同時按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其余合伙人資本賬戶。若清償金額小于資本賬戶最后余額,應將付款額與資本余額的差額視為給其余合伙人的紅利,按損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伙人資本。
三、合伙企業損益的分配
合伙企業損益的分配辦法一般在合伙契約中予以規定。若合伙契約未作明文規定,則《合伙企業法》規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其損益分配方法即可按既定比例分配也可按資本額的比例分配。基本的會計處理是借記或貸記資本賬戶,貸記或借記本年利潤賬戶。與獨資企業相同,合伙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最終變動,均在資本賬戶上得到了反映,所以會計期末應編制合伙人資本表,該表應按每個合伙人分開反映,其基本平衡公式是期初資本余額加本年增加資本和年度凈利分配減年度合伙人提款等于期末資本余額。
四、合伙企業的清算
是指合伙企業停止經營后變賣財產、清償債務、分配剩余利益的過程。其清算的會計處理程序應按以下步驟進行:第一,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第二,將各項非貨幣性資產轉換成現金。第三,將變現過程中發生的損益,按契約中規定的辦法分配記入各合伙人的資本賬戶。第四,清償企業債務。如果資不抵債,合伙人要以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某個合伙人無力清償其應負擔的份額,其他合伙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會計處理上應相應調整各合伙人資本賬戶。第五,將資產變現、負債清償后的留剩現金按各合伙人資本賬戶的余額進行分配,結束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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