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歲的王江,因小兒麻痹癥導致下肢殘疾,但他學習非常刻苦, 1996年8月,從包頭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漢語言文學系(現更名為包頭師范學院文學院)畢業后,被分配到當地的毛岱中學任教。“那時候,對殘疾人教書還沒有諸多限制。”王江說。
但2000年9月,教育部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從那時開始,感覺殘疾人當教師的機會大大減少,殘疾歧視愈演愈烈”。
2006年,當地的土右旗教育局組織了小學教師選調考試。如果考試順利通過,就可以到城里小學教學,王江經過筆試進入了試講環節。
“就因為身體殘疾,我沒通過。”王江說,以這樣的理由被拒,這已經是第三次。不僅如此,“在評職稱方面,我執教十余年,沒有被評上任何職稱”,這些都讓王江備受打擊。
調查
20省(區、市)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存殘疾歧視
建議信發起人之一楊仁良原籍廣西,現在鄭州生活,視力只有0.1的他,兒時的夢想就是做一名教師,教書育人。
讀大學時,他考了普通話考試合格證書,拿到中學教育學合格證書,又拿到了中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如果有機會,我還想考個教師資格證,現在看來難了,現在很多省份的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對于視力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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