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著耳朵將小孩提離地面,將小孩扔進垃圾桶,用膠帶把小孩的嘴粘住……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幼師虐童照”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而被網友曝光的浙江溫嶺虐童女教師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這次事件也再次引發一些法律專家的呼吁:在我國法律中增加“虐童罪”這樣的罪名。那么,其他國家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鑒?
防治前提:
對相關信息翔實分析
美國、日本等國家對兒童虐待信息都有翔實的數據統計,而我國沒有就虐童問題展開過成體系的研究與統計。
我國雖然自上世紀90年代已經開始重視虐童問題,但一個令人驚訝而尷尬的問題是,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就虐童問題展開過成體系的研究與統計。雖然我國和兒童福利與服務相關的機構眾多,有國務院各部委相應的兒童工作部,如民政部兒童福利處、衛生部婦幼保健司,還有全國青聯和共青團組織少年部,婦聯也設有兒童部。但直到2010年,中國的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才建立起來。
這就導致當媒體或公眾甚至是研究人員談論虐童問題時,缺乏嚴謹的數據和資料。比如在中日兩國研究者共同撰寫的論文《中日兒童虐待狀況的分析與比較》中,就不得不通過“在兩國出版刊物上統計兒童虐待案例”的辦法收集數據。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公布的,“據推算,中國受虐待兒童數,可以千萬計”這樣的模糊說法,竟是依托網絡調查樣本分析得出。
而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專業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從事這樣的信息搜集和分析,這些數據都對社會公開。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也會每年公布虐童情況數據,而且他們公布的速度更快。今年8月1日時,就已經將上半年的數據公布出來了。
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國內媒體每看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布虐童數據時,就驚呼“日益嚴重”或“創歷史新高”。實際上,完全沒有統計資料才是最可怕的,無的放矢,怎談防治?
法律規范:
各項規定日趨細致嚴格
防治虐童的法律,美國和日本一樣,都是朝著“越來越嚴”的方向去的,舉報的人員范圍越來越大、虐待的標準也日趨嚴格。
美國社會開始重視虐童問題,是因為一名叫瑪麗·艾倫·威爾遜的小姑娘。她被養母毒打虐待將近8年,然而當社會各方準備組織營救她時,卻遭遇了“沒有保護受虐兒童的法律,卻有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尷尬現狀。瑪麗案結束后,美國迅速開展了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
1963年,美國政府兒童局制定了舉報法范例。1974年時,美國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該法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了虐待與忽視最低的定義。1984年,《兒童保護法案》通過,比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還早5年。
在美國防治虐童的相關法律中,最有特點的一條是“強制報告制度”。報告的人員范圍在不斷擴大,舉報的內容也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細化。另外,大多數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視時也要舉報。其中還規定,對兒童有責任的人或組織面對虐待和忽視時要舉報。對于知情不報者,法律上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
于是,我們經常聽說一些這樣的例子:剛去美國不懂規矩的華人,在家里剛“管教”一下孩子,或者只是去超市購物把孩子忘在了車里,就立刻會被警察圍住,被當成虐童嫌疑人,十分尷尬。正是因為在這方面,美國可是一個不折不扣愛“打小報告”的國家。更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的兒童保護法案十分嚴厲,在比較嚴重的狀態下,法庭可以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如果事情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兒童將被帶離家庭。
更令人感動的是我國香港編制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其中有這樣一些細節——“首要確保有關兒童的實時安全”、“不應要求懷疑受虐的兒童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場合重復描述受虐事件”,而關于如何判定父母對兒童“疏忽管理”,《指引》里從“身體物質指標”和“行為指標”兩方面規定了二十多條標準。這與我們制定的“宏大敘事”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形成了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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