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體系:
動員社會多方力量參與
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力量乃至更細微的社區力量被整合進來。
翻閱2011年香港虐童統計可以發現,有55%的施虐者,都是受害者的父母。不約而同的是,美國現行的兒童保護措施,也是盡量以家庭服務為基礎的。因為實踐證明,家庭始終是孩子成長的最佳場所。
這就難免會存在政府所無法觸及的情形,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沒法確保所有的角落都被公平與正義照耀。于是,社會力量乃至更細微的社區力量就必須整合進來。
令人吃驚的是香港,其兒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會組織承擔,從服務數量看,社會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大約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剩下的五分之一才由政府(社會福利署)提供。而更有意思的是,政府與社會組織除了是協同關系外,還是一種商業伙伴關系: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雇用社會組織進行項目實施。社會組織以企業模式經營,并要面對來自其他同類組織的競爭。市場的力量,在香港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與一些擁有成熟保護體系的國家相比,我國對兒童的福利服務多集中在助學幫困方面,對虐待防治問題重視不足。不僅尚未建立有關兒童虐待的監測和報告系統,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嚴重缺失,系統的兒童保護體系尚待完善。新京報記者 李慧翔
美國
舉報虐童人人有責
在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下設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自1995年起,每年公布全國被虐待和忽視的兒童狀況。他們提供的數據不僅將受害者按照年齡、種族、性別等屬性進行了劃分,還將施害者同樣進行了統計,并計算了兩者的關系。公眾可以在相關網站上動態地瀏覽每個州的數據。
在虐童“強制報告”方面,早期的報告主要來自醫生的舉報,因為只有醫生才具備相關被虐待的醫學癥狀的知識,他們會在發現孩子身體受到傷害時進行舉報。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州的法律都拓寬了舉報人的范圍,主要擴大到一些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專業人員,如幼教、中小學學校老師、警察、機構保姆、一些照顧孩子的特殊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等。
報告的內容也在細化,美國最早僅僅要求對殘暴毆打和身體傷害進行舉報,后來則要求身體虐待和忽視都要舉報。如今的舉報范圍則更加寬泛,如兒童處于人身危險、兒童沒有得到必要的照顧和監管、兒童經歷嚴重的情緒問題等。
資金來源方面,美國通過傳統的法律撥款程序,給州提供專項資金,用于建立預防兒童虐待和忽視的項目。各州都在想辦法增加兒童信托基金的收入,特別是一些附加稅,比如像結婚、出生、離婚等交的費用,或利用州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人們自愿捐贈。資金完全采取收支分離,嚴格進行監管,且會特別標注這些資金專門用于預防兒童虐待和忽視。
日本
社會組織積極干預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大阪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全國兒童相談所等政府部門或機構都在關注虐童問題。自1991年開始,東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開始對兒童虐待信息情報進行統計。日本厚生勞動省從1990年開始對兒童虐待數據進行了統計,并逐年公布。
2000年,日本公布并實施《虐待兒童防止法》,經過4年的使用后,在2004年進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國一樣,日本的法律也是朝著“越來越嚴”的方向去的。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標準中,規定了“如果發現有虐待的必須舉報”,修改后就變成“認為有虐待的必須舉報”。同時,語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標準。
日本的社會力量在應對虐童方面,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兒童虐待思考協會”,就以兒童虐待為題材制成漫畫,向志愿者介紹虐童工作現狀。各地的非營利組織還設立兒童訪談熱線,與一些兒科醫生、心理醫生、社會工作者聯網,及時傾聽虐待兒童的舉報。此外,有關防止兒童虐待工作的講座、研討會、報告會、經驗交流會、論文發表會、學會等集會也在日本全國各地經常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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