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放學途中意外受傷,家長起訴至法院。11月17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孩子家長要求學校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0年10月26日上午放學時,9歲的小明和10歲的小剛(均為化名)一起走出校門。兩個孩子都在中原區一所小學上學,中午在學校對面的午托部休息。為保障孩子安全,學校特別安排值班老師護送學生過馬路。
“路上車多,我們一邊攔車,一邊組織孩子過馬路!敝蛋嗟奈豪蠋熁貞洠蝗宦犚娪泻⒆涌,然后扭頭看見小明摔倒在地,小剛愣愣地站在他后面,他趕緊扶起小明,并通知其家長。經診斷,小明倒地時門牙磕斷,牙根壞死。
法院審理認為,值班老師護送行為不是法定義務,學校不應擔責。經核算,法院判決小剛支付小明各項費用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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