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省發改委人事處認為李宇明具備資格,而公務員局認定他不具備資格呢?
一審判決書上寫道:報考條件中的“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為并列關系,此條件中的“工程師”應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師職稱,即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非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如若原告所理解的僅是要求具備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則“監理工程師”亦在相關工程師執業資格者之列,不符合該報考條件表述的語言邏輯。
二審判決書的解釋與一審一樣,將工程師資格解釋為“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非李宇明所認為的執業資格。
拿到判決書,李宇明仍然不服:“如果真是指職務資格,那為什么不清楚地寫上要求‘具備工程師職稱’,而要那么模糊地寫著工程師資格,如果是工程師資格,那當然既可以指任職資格,也可以指執業資格了。”
李宇明向記者出示了2010年春季福建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招考簡章,其中省交通廳的一個崗位便明確寫著要求“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資格”,兩個省水利廳的崗位,也明確要求“具有水利專業工程師職稱”。
“這就說明,工程師資格和工程師職稱是不一樣的,招考條件中應該將其明晰化。”李宇明表示,“如果一開始初審,甚至復審的時候,招錄機關就跟我說報考條件不夠,那我也沒有任何意見。問題是一路下來都沒有任何問題,到最后了,才突然給出一個完全相反的解釋,這太讓人難以接受了。”李宇明說。
李宇明表示,當初像他一樣,只是具備國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而通過該崗位審核的人,還有許多,“進入面試的第三名也跟我的情況一樣”。
福建省發改委人事處馮處長則向記者證實,當時,確實有一些與李宇明情況類似的考生通過審核,“當時,我們認為他們是可以的,因為原來公務員考試提倡對報考者‘宜寬不宜窄’,夠條件的,我們都讓他們考”。
既然用人單位認為考生資格符合,為何公務員局認定李宇明資格不符后,用人單位就不能錄取李宇明呢?公務員招錄,究竟是用人單位說了算,還是公務員局說了算?
針對這個問題,馮處長表示:“對于李宇明來說,他確實花了很大的精力,但我們說了不算,我們得尊重法院的審判、上級機關的裁決。我們不能說,這個就是行啊。”
馮處長說,“是公務員局說了算,它有最后復審的決定權,用人單位沒有”。
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們打算錄取第二名了”。第二名考生則表示拒絕接受記者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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