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該市日前已出臺公務員考核意見,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職務、級別、工資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對于年度考核被定為連續兩年不稱職的,將予以辭退(3月8日《新京報》)。
2006年起實行的《公務員法》第83條早就規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2008年,國家公務員局連發《公務員培訓規定》《公務員獎勵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三個試行規定,再次重申相關的公務員隊伍退出機制。
數年前的“舊聞”,之所以又成媒體追捧、坊間熱議的“新聞”,恰恰說明“公務員可辭退”更多是寫在了紙面上。盡管“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將辭退”的提法近年屢見報端,卻鮮聞有哪些公務員是真正因此被淘汰出局。在人們習慣思維中,公務員依然是雷打不動的“鐵飯碗”。
“舊聞”成“新聞”,不是媒體失職,而是機制失靈。顯然,所謂“公務員隊伍退出機制”形同虛設,并沒發揮應有的懲戒和倒逼作用。究其原因,首先,公務員考核屬于 “同體監督”,缺乏外部監督機制。根據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年度考核先由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然后是主管領導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公示后再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在這種“自說自話”語境下,難免出現“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官場默契。
其次,公務員考核太過原則,缺乏操作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指出,公務員“德能勤績廉”五項考核中,除了“績”較易量化外,其余指標都難衡量,“比如,‘廉’怎么界定?跟人吃了兩頓飯,算不算不廉?政治學習幾次沒去,算不算無德?”相比之下,許多國家的公務員考核辦法非常細化、明確。新加坡政府規定公務員用公款喝一百元錢以上的酒就“不廉”,予以處罰。法國公務員考核內容除了專業知識、個人能力和公共服務意識外,“敬業精神”也要考評,比如是否積極主動等。
倘若通過群眾監督的引入,和考核機制的細化,使得行政機關 “能者上、庸者下”成為常態,則“公務員可辭退”也就不再成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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