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一位求職者則坦言:“如果不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肯定會被公司懷疑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作為求職者,我沒得選,要么檢查乙肝項目,要么放棄工作機會。”
盡管《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傳染病病原攜帶為由拒絕錄用者”,但實際上,由于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應聘者很難據“法”力爭,這無形中也為代檢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
長期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視的公益律師李方平表示:違規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是導致政策執行不力的癥結。迄今,我國發生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起訴體檢中心違規體檢的案例,求職者獲賠金額多為幾千元到1萬元之間,而在這背后,他們往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但與此同時,違規體檢機構卻極少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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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攜帶者不等于乙肝患者
乙肝病毒攜帶者和慢性乙肝患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至今被一些人混為一談。
據統計,中國有超過1.2億的乙肝病毒攜帶者,但他們根本不是病人,大多數攜帶者終身只是攜帶病毒,但一輩子都不會發病。
根據國家衛生部公布的數據,2003年,中國的乙肝新發病數為72萬,發病率不超過0.6%,每170個乙肝攜帶者中僅有一人發病。因此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明確指出,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保育工作外,可以正常工作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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