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八】乘車安全怎么來保障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制止離開座位;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
【專家解讀】老師最好也能夠允許乘坐校車,這樣不僅給老師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師在乘坐過程中,也能承擔起照管責任,可以對孩子的打鬧、走動等危險行為進行勸導或者教育。
【焦點九】法律責任怎么設定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解讀】校車責任事故認定,最好是誰承擔管理運營誰就承擔責任。
【焦點十】過渡期怎么辦
草案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專家解讀】過渡期非常好,但怎么過渡確實需要進一步研究,應制定詳細的計劃,盡量減少新政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建議可以適當對駕駛員資質的審核設置一個過渡期。
■ 條例亮點
出租車企業可提供校車服務
草案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也可以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使用校車。
另外,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法制晚報
■ 評論
校車安全尚任重道遠
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在國務院條例層面系統地從制度、措施上得到梳理,無疑將對校車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然而我們也應當意識到,推出《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僅僅是把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的開始。比條例級別更高且與校車安全相關的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要不要針對校車安全推出專門的法律,需要各級立法部門加以考量。
應當看到,把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利于提升校車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后,法規能不能得到各方嚴格執行將決定校車制度的成敗。
■ 鏈接
歐美校車“特權成風”
在歐美國家,校車都享有絕對的“特權”。
在美國,校車硬件安全度是普通高級轎車的40倍。按照美國交通規則,校車的路權可謂至高無上,其“待遇”與警車、救護車、消防車是一樣的。
在歐洲多國,違反“校車優先”原則在道路交通法規中將被處以最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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