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為何傷人者沒被拘?
自始至終,記者有個疑問:小華已經年滿18周歲,傷人后為何還可以參加會考?
對此小濤母親說她也不知情,但事情發生后她就報案了。警方對此也沒有回應。
本報法律顧問秦大軍認為,一旦確認小華因瑣事用斧子報復性砍傷他人,小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濤在該事件起因方面有一定過錯,應負次要責任。該事件發生在校園內,當事學校的制度管理存在缺陷、漏洞,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華商晨報記者 魏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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